離婚起訴狀包括共同財產的分割嗎
一、離婚起訴狀包括共同財產的分割嗎?
離婚起訴狀可以不寫共同財產的分割,對於原告來說,自己想要申請人民法院判決什麼就在訴訟請求當中寫什麼,法律上沒有強制的規定。假如之前雙方就已經協商處理了解除婚姻關係,並且也分割了夫妻共有財產,提起民事訴訟只是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那民事訴訟狀當中只寫清楚撫養權就行。
民事訴訟起訴狀主要內容包括原告、被告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署名和時間四項內容。
(一)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基本情況
1、自然人
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等基本情況。爲便於聯繫,要求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聯繫地址和電話,民事訴訟原告應當填寫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爲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民事起訴狀中註明字號。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爲共同訴訟當事人。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爲民事訴訟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個人合夥組織以全體合夥人爲共同訴訟人,有字號的,應在民事起訴訴狀中註明字號。
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應當在訴狀中註明該情況,並儘可能提供被告的資訊以及原戶籍地。
民事訴訟原告人明知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的,應當在訴狀中註明該情況,並儘可能提供被監禁、被勞動教養的處所以及被告原戶籍地。
2、法人和其他組織
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被告是法人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實際營業地與註冊地不一致的,還應提供實際營業地址。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爲民事訴訟當事人。
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其他組織”,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二)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即民事訴訟原告人透過訴訟要求達到的具體目的。民事訴訟請求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系給付物的,應寫明種類和數量;如系給付行爲的,應寫明爲何行爲或不爲何行爲。
(三)事實與理由
事實與理由是民事訴訟原告對其訴訟請求的佐證和支援。事實包括糾紛起因、過程、現狀,即引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
(四)署名和時間
民事訴訟狀應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並簽署時間。
原告授權他人代爲起訴的,必須有明確的代爲起訴的授權,但訴狀上仍需有原告的署名。
訴訟上籤署的時間與實際遞交訴狀時間不一致的,原告應註明實際遞交的時間,以實際遞交訴狀的時間爲正式起訴時間。
二、共同財產分割方法
1、雙方協商決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沒有對民事起訴書的訴訟請求有統一規定,訴訟請求都是跟當事人自己的訴求有關係的。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分割完畢,以及原告只想解除婚姻關係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屑分割的,無需在民事訴訟狀當中寫共同財產的分割,民事訴狀不要太過於教條化的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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