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子怎麼辦理嗎?
夫妻離婚房子怎麼辦理嗎?
1、離婚時,對於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歸屬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比較難處理。主要原因在於判決變更產權人,即意味着變更還貸人,如果銀行不予辦理轉按揭手續,則判決得不到執行。若將房屋判決給非產權登記名義方,實質上等於變更債務人,應徵得債權人(銀行)的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則無法判決。
2、通常情況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雖然產權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無證據證明該房屋是以個人財產辦理的按揭手續,在離婚時也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通常意義下的房屋並無區別。銀行拒絕辦理轉按揭的手續是沒有理論依據的。
3、一方面,不能以未經債權人(銀行)同意而變更債務人(名義還款人)爲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按照上述的分析,這類案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
4、另一方面,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任何人作爲還款名義人都不影響房屋作爲抵押財產對債務進行擔保。法院在判決時也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爲考慮的標準,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應該考慮對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堅持保護婦女利益或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5、根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銀行可以向離婚當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責任。而根據規定,即使法院在離婚判決中或者夫妻雙方離婚協議中對於夫妻之間債權債務的分配,也只在離婚當事人之間產生內部效力。
所以,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前,要對家裏的財產進行劃分,看哪一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一部分屬於各自的財產,並且要在離婚協議中寫清楚如何劃分。如果雙方育有孩子,在協議中也要寫清楚孩子的撫養問題怎麼處理。無論雙方的財產情況如何,都應該承擔起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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