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保證書能否作爲財產分割的依據?
離婚財產保證書能否作爲財產分割的依據?
不行的。
離婚財產分割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只有雙方的協議方纔可以。而保證書的保證事項屬單方行爲,不屬於協議,不能做爲財產分割依據。而且通常保證書中的後果一般與法律規定相悖,當然不予採信。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㈠、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㈢、對父母出資爲子女購房的處理:
① 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按照中國的國情,父母給子女買房簽訂書面房屋贈與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認爲:父母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單獨贈與給子女,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及未來媳/婿共同名下的,視爲對雙方的贈與。
②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㈣、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① 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② 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③ 該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④ 由取得該房屋產權的購房一方按照①-③的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㈤、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後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評:《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21條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的另行訴訟是的沒有取得使用資格的人在某種意義上喪失了對房屋的“所有”。
㈥、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處理爲:
①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②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㈦、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
房地產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與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隨使用時間的增加而貶職,而房地產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增值,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於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㈧、對生活困難方的幫助
離婚時候一方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屬於生活苦難人員,另外一方要對其進行幫助,換句話說就是如離婚後一方無經濟能力租賃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離婚前的房屋內。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財產的分割是必須要雙方簽訂協議書的,任何其它形式都不能作爲法律的依據,而且在簽訂協議書的時候一定要雙方達成一致的條件才能起法律的效益,所以,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一定要對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撫養問題商量好,這樣才能真的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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