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死亡財產應該怎麼分配
如果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分配,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人繼承。繼承法規定了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此處的配偶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法律保護。如果離婚以後,夫妻關係已經解除,則就不屬於繼承人範圍的配偶了,因此是不享有繼承權的,自然就分不到財產了。
離婚後,原夫妻關係已經解除,在解除夫妻關係的同時,就已經完成了財產分割,該人財產的繼承與原配偶沒有任何關係,也不存在遺產繼承問題。
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行夫妻財產法定和約定並存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按法定製。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死亡前離婚且生效的,原配偶與繼承人因婚姻關係的解除不再作爲轉繼承人,也就不存在享有轉繼承權,但由於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仍然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在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 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不因繼承人是否死亡而影響原配偶分得財產的權利。原配偶因不在作爲去世方的法定繼承人,而無權主動要求對遺產進行分割,只能對遺產享有期待權,一旦繼承人對遺產作出了分割,繼承人的原配偶便可以要求分得屬於自己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第十五條對此也作出相關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爲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 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該司法解釋在轉繼承中同樣適用,即原配偶雖無權主動要求分割遺產,但其他繼承人或合法轉繼承人要求進行遺產分割時,便可以主動行使自己的權利,實現期待權。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死亡前,婚姻關係有效存在的。繼承人在沒有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下,其應當繼承的份額應當爲夫妻共同所有,對於該部分繼承所得的遺產應當先進行夫妻財產分割,分割後屬於繼承人享有的部分爲繼承人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轉繼承,此時,無論原配偶是否再婚均享有轉繼承權,爲合法轉繼承人,可以主動要求對遺產進行分割。
離婚之後,另一方死亡,財產是按照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如果是有遺囑的那麼需要按照遺囑進行分配財產,如果沒有法定第一位繼承人,那麼按照順序往下排就可以。如果繼承人有傷害另一位繼承人,那麼此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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