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離婚房子強拍賣和法院的聯繫?
衆所周知,在這離婚率越來越大的時代,當今社會對離婚現象的關注度也是愈發強烈,離婚將涉及到財產,家庭的關係,以及更多的糾紛,離婚對孩子的影響也是非常大的,甚至有些離婚會改變孩子的性格,影響孩子的成長,近年來,常常會看到離婚因分割財產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那麼武漢離婚房子強拍賣與法院的聯繫是怎樣的呢?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離婚法院可以強制拍賣房產嗎?
首先會讓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功的讓雙方叫價拍賣,獲得房產的一方,補償另一方50%的錢; 都不要的,進行對外拍賣,每人拿50%的錢。 房子是夫妻兩的事,根據法院判決,一般情況下房子判給一方,那麼一方擁有房子,需要補償另一方時遲遲不能補償而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拍賣(這屬於特殊情況)。
二、法院強制執行,只有一套房會被拍賣嗎?
首先,法律從來沒有規定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時不可以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再者,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掌握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1、租賃的住房同樣可以居住,可以滿足居住條件,所以,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
2、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不能租賃房屋居住,那麼還要看該房屋是否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相適應,(該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3、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設定了抵押,則不考慮是否必需的問題。“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因此,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子爲別墅或其本身具有相應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麼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該套房屋。
綜上所述,武漢離婚房子強拍賣和法院的聯繫就是如此的,雖然我國對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有明確的規定,但從道德上也應該履行自己應有的責任,盡然已經到了不可回頭的地步,也應該考慮到孩子,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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