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有精神病算不算婚姻無效
一、婚前有精神病算不算婚姻無效
1、如果結婚時該人正常,應當認爲是有效婚姻。
2、但是,如果婚前沒有告知。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情節只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精神病可以視爲婚姻可撤銷的情形,對哪些疾病是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法律沒做出明確規定。理論上一般認爲包括淋病、梅毒、麻風等傳染性疾病、嚴重遺傳性疾病、重型精神病和重度智力低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判決婚姻無效後財產的分割
1.如果婚姻被判決無效,雙方就屬於同居關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是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的除外。
2.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應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3.這裏的財產範圍應當不同於離婚時財產的範圍,這裏的財產範圍應當僅指爲了共同生活雙方或者單方購買的各種財物,包括房屋、傢俱、衣服等等。而一方尚存的存款、公司收益、股權收益等,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
4.法律保護合法的婚姻,因重婚而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下,要考慮一方或者雙方的合法配偶的合法權益。因爲這種情況下,一方出資的一半屬於他的合法配偶所有,應當准許合法配偶取回。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患有精神病的人,在不發病的時候其實是屬於比較正常的情況,如果沒有與他們生活在一起,光憑几面之緣很難發現對方是有精神病。有些人在結婚的時候並不知道另一半是精神病患者,那麼與患有精神病的人結婚,如果結婚時該人正常,應當認爲是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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