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婚後沒有治癒請求婚姻無效
一、精神疾病婚後沒有治癒請求婚姻無效
精神疾病婚後沒有治癒不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如果婚前對方並未告知,可以屬於婚姻可撤銷的情形,但如果對方告知了就不屬於。出於尊重婚姻自主權,民法典不再將疾病列爲禁止結婚以及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爲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在雙方充分了解並相互接納的情況下,法律允許這種婚姻關係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該條文,要撤銷婚姻,一方所隱瞞的必須是“重大疾病”,而且患病時間應限於結婚之前,婚後患病的不能請求撤銷。《民法典》對於“重大疾病”的具體範圍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母嬰保健法》相關規定,婚前患有精神病且在發病期內的公民暫時不宜結婚。
二、可撤銷婚姻的結果
撤銷婚姻是指因當事人的結婚意思表示不真實,而使該婚姻歸於無效的法律行爲。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在依法撤銷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依法撤銷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婚姻撤銷後,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綜上,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較爲完善的婚前檢查相關制度,但是由於婚前檢查不作爲結婚的強制性前置條件,所以婚前檢查在社會上的普及程度還不高,普通羣衆也沒有很強的結婚之前需要進行婚檢的意識。這也就造成了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存在這樣的情況,伴侶隱瞞了自己身上的疾病而與其結婚,情況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某些重大疾病,也可能是不具備性能力之類的疾病,由此就產生了這樣的婚姻關係是否能產生效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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