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二審要求分割財產可以嗎?
一、一審判決離婚,當事人在二審要求分割財產可以嗎?
可以的,一審未分割財產上訴至二審時,二審一般會認爲一審漏判,需要撤銷一審判決,併發回重審。如果當事人提出了調查財產的請求,一審法院沒有進行調查,或者沒有查清財產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就此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如果二審法院經過調查有尚未查清的財產的,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
?離婚案件中,一審法院應當查清夫妻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二審時發現雙方尚有新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審法院尚未查清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未分割財產上訴至二審時,二審一般會認爲一審漏判,需要撤銷一審判決,併發回重審。
如果當事人提出了調查財產的請求,一審法院沒有進行調查,或者沒有查清財產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就此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如果二審法院經過調查有尚未查清的財產的,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
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財產分割可以由雙方先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再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分割,如果是一審法院作出財產分割的判決之後,一方當事人發現另一方存在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的,是可以再次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並需對原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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