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有孩子的份沒
1、夫妻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爲各佔百分之五十;
2、嚴格意義上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間財產,與子女無關,但是在離婚時可以考慮雙方意願而協議將部分財產讓與子女是可以的。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爲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爲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離婚共同財產的分配原則有幾種?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爲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四)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五)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六)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父母親決定要離婚的情況下,孩子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追索撫養費,這是孩子正當的民事權利,但是,不經對方同意就把夫妻共有財產轉移給孩子,或者是孩子強行要求自己要分得一杯羹的做法都是違法的。父母親和孩子之間相互具有的這種基本民事權利,不因爲是親子關係就可以被無視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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