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二婚的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二婚的財產分配
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分爲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離婚條件中不許離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1、不許離婚的情形一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從保護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慮,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在此期間,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在此限。
2、不許離婚的情形二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有些透過訴訟方式離婚的,第一次起訴時,如果法院認爲雙方感情未破裂,往往會判決不準離婚或動員原告撤訴,此後,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之內是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的,但此期間雙方可透過協議的方式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3、不許離婚的情形三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曆來都對軍婚實施特殊保護,這麼做的目的,是爲了維護軍隊穩定,消除軍人的後顧之憂,增強部隊戰鬥力。有的人可能認爲,這種規定是不是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呢?婚姻自由的確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國家對軍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
對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得經過軍人同意,否則法院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對此,相關司法解釋也做了一些具體的規定。
但我們注意到,《民法典》同時還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指的是什麼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此處的重大過錯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不管軍人是不是同意離婚,法院均可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4、不許離婚的情形四
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羣體的婚姻保護。
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爲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目的就是確保二婚的夫妻雙方能夠不在發生婚姻問題,這也是對婚姻的一種約束,當然《民法典》只是一種約束,能不能夠確保婚姻繼續維持,需要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共同扶持和諒解,互相包容,共同創造美好的婚姻,確保不發生大的婚姻問題,確保不發離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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