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原則
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因爲財產分割問題打得頭破血流的現象並不少見,那麼,面對離婚財產糾紛應該怎麼處理呢?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原則是什麼?下面,本站爲大家詳細解答。
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原則:
1、適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離婚後財產糾紛實質是離婚糾紛之延續,仍屬離婚糾紛,受《婚姻法》調整,故應適用《婚姻法》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2、對財產分割協議從寬審查的原則。
離婚糾紛中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三大內容是一個整體,財產分割方案是雙方慎重考慮,權衡利弊後作出的決斷,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具體表現,不宜輕易否定。對財產分割協議應以形式審查爲主,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爲原則,變更協議內容爲例外。
3、尊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原則。
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注意,法律規定可以撤銷或變更原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並不包括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不能以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爲由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的當事人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難免帶着感情、親情及他人無法感知的因素,達成的協議也就未必絕對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標準來判斷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公平、合理。
4、一方對另一方在《離婚協議書》訂立後,離婚證書領取之前購置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審查該財產資金來源、形成經過及訂立《離婚協議書》時雙方是否知道該情況或已作處理。如離婚協議中已約定財產歸屬,對要求重新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援。
5、對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分割。
6、對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已提出的某項財產,因證據不足,法院未予認定,後該當事人又有充分的證據,應該對原判決申請再審,而不得再次提起訴訟。但原判決未作處理或明確告知如有新證據可另行起訴的不在此列。
7、根據《婚姻法》第47條提起訴訟的,應審查離婚時雙方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爭議財產的存在、是否已與其他財產或債務合併處理等等。如不屬於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僞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情形的,不應重新分割財產、處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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