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婚後加名字是否可以
一般在房產證上有的名字,那麼就可以認定這些人對房產是享有所有權的,也就是成爲了房屋的產權人。而很多時候在男女結婚之後一方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名字的情況居多,但畢竟此時房產屬於另一方婚前就購買的,那此時婚前購房婚後加名字是否可以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婚前購房婚後加名字是否可以
對於婚前購房婚後加名字是否可以?這個問題,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兩人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具體解釋如下: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爲,所以該房產爲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爲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 至於收費標準每個地方的房管部門要求不一樣。
2、增加所有權人的程序。如果能在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爲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爲共同財產,如果離婚,房屋財產需要進行財產分割。
二、婚前房產的歸屬如何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分爲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爲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一般在房產證上面加上了名字的,就代表成爲了房產的產權人,自然就享有對房產的處分權,這種情況出現在夫妻身上比較多。不管是婚前購房婚後加名字,還是婚後購房要求加名字,從法律方面來講都是允許的,而實際要不要加名字當事人完全可以協商之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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