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有貸款是否需要共同償還?
離婚後財產有貸款需要一起償還的。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
二、共同債務的範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共同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透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爲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現實當中大家關注離婚的焦點都是財產的分配,但實際上也有些債務的承擔,那麼此時對於夫妻來說並不能夠僅僅共享福也要共患難,這就意味着財產的話,也需要每個人平均來進行一定的負擔,比如說房屋存在着貸款的話,雙方都有還貸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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