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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交擔保?

夫妻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交擔保?

一、夫妻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交擔保?

夫妻財產保全需要提交擔保,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於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爲防止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分爲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爲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財產保全主要適用於給付之訴。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係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二、相關法律依據

財產保全,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爲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爲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財產保全主要適用給付之訴。

財產保全制度是發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於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

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係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離婚財產保全及擔保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解讀該條規定,主要包含了兩層含義:

第一,離婚訴訟案件,作爲原告的夫妻一方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

第二,離婚訴訟案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在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因此,離婚訴訟中,提出財產保全的一方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根據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爲了使得民事主體的財產權益得到保障,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範,要求若民事主體的財產需要保全,那麼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的,這是由於司法自願有限,國家機關的執行也需要金錢的維持。若不提供擔保,那麼可以不啓動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