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轉移隱匿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離婚財產轉移隱匿的認定是怎樣的?
離婚財產轉移隱匿的認定是看一下具體的行爲狀況是否符合符合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法定情形,比如說對於雙方已經擁有的存款來進行轉移,還有就是私自的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而售賣相關的房屋,這個房屋必須是夫妻共同所擁有的。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另外,在現實中,還包括離婚一方,惡意負債的情況,這種情況也是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二、婚內出軌轉移財產構成犯罪嗎?
在中國,雖然從道義上來說,婚內出軌者是要受到譴責的,但法律對出軌者卻並沒有什麼明確的處罰,甚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出軌也並不能作爲少分財產的依據。
另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不是夫妻一方說對方出軌了法院就會這麼認定,還是要用證據說話,而且,證據也講究合法性!
透過侵犯他人隱私獲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比如跟蹤偷拍、進入他人房間拍攝、到賓館現場捉姦或者是偷裝竊聽錄音錄像設備也不被允許。
既然出軌不能作爲少分財產的依據,那什麼可以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麼如果對方出軌了,無過錯方能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呢?儘管法律上規定,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因這些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在實際判決中,還是會有突破這一規定的做法。
在我們國家關於離婚的相關具體規定都是非常明確的,比如說有一些情況之下,當事人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想要轉移一些財產,那麼此時對此進行認定的時候,就需要非常着重的來進行考慮,是不是侵犯到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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