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製作財產分配方案的依據原則是什麼?
一、法院製作財產分配方案的依據原則是什麼?
參與分配製度存在於同一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且已取得執行依據的案件中,在執行工作中已被實際應用,然而如何正確運用該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被執行人爲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2、各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金錢債權;
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這是實行參與分配的實質要件);
4、申請參與分配的申請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
5、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6、申請人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申請。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二、法院如何進行強制執行?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綜上所述,法院在對債務人的財產凍結,啓動強制執行手續的,經常面臨多個債權人的訴求。法院制訂財產分配方案要充分考慮債權人的主張及所在比例,原則上按照比例和申請執行的順序參與分配。對於有優先權的,經過法院查實後可以優先求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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