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知識產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夫妻個人財產知識產權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個人財產知識產權的規定是必須是其中一方在結婚之前所取得的一種知識產權,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夫妻財產製採用了法定財產爲主和約定財產製爲輔,另有夫妻物有財產製爲補充的夫妻財產製度。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離婚時已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產權是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利,既具有財產權的屬性也體現人身權的利益。婚姻法立法規定知識產的收益側重於財產性收益。
知識產權能否實現其財產性權利、何時實現其財產性權利等問題,都具有不確定的因素,知識產權本身的取得和其財產性權益取得有時並不同步。故認定該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爲判斷依據。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爲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
二、私房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製度以法定財產製爲主、約定財產製爲輔。夫妻財產製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於財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製爲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個人物有的是指夫或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即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產以及爲個人職業或生活的需,不宜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私房錢”是夫妻一方個人積蓄而不爲對方知道的錢財,其性質與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有所區別,如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於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應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即應認定爲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我們國家對於個人所擁有的財產是有着婚姻法當中規定的,而很多的人員都想要了解,如果婚後所取得的一種智力方面的成果是否屬於共同所有的,而現在的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非常的廣泛的,婚後所有的知識產權依然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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