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名下存款能分割嗎?
一、離婚子女名下存款能分割嗎
不能分割,因爲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屬於孩子的財產。父母將錢存在孩子的名下,屬於將錢交付給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銷該贈與,這筆錢已經屬於孩子所有了,不再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父母在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
父母的屬於夫妻共有,與他人沒有關係。父母離婚的,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透過訴訟解決,子女成年與否都無權參與分割。
1、父母如果離婚,婚後財產雙方平均分割。
2、即使孩子把工資上交家裏,父母離婚時孩子也不會分到財產。
3、如果父母在孩子結婚前後離婚,母親用家中存款給孩子買的家電等物品,這就算是父母對孩子的贈予,父母離婚時不會分割這部分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法律規定
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爲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爲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一)銀行存款
1、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則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張爲個人財產的,應舉證證明。舉證包括:婚前或者婚後夫妻財產公證,單方面贈與證明,個人財產增值證明……
2、分割銀行存款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論證是誰的錢的問題,而是先要把錢固定起來的問題.因爲銀行存款很容易轉移。所以如果起訴離婚,首先要做的是訴前財產保全,保全了財產從另外一個角度也就保全了證據。
3、提醒:如果夫妻雙方有產業,切記不要爲了逃避稅務而輕易將收入存入其他親屬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這樣做,一定要留有書面的證明材料以備以後離婚時說明夫妻財產問題,
(二)知識產權收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爲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後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爲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標準相統一,我們認爲,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作爲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具體如下:
1、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後,該收益仍爲個人婚前財產。
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後,該收益均爲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後的,該收益爲個人財產。
(三)個人投資收益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爲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爲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爲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爲個人所有。
綜上所述,如果父母有將存款存在子女名下的,那麼在夫妻離婚時不會將這部分財產劃入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將錢交付給子女,因此父母不能撤銷該贈與,已經屬於子女所有了,因此父母在離婚時,無權要求這部分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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