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主觀若是故意該如何判處?
當今社會經濟高速繁榮發展,爲了求取經濟的更快發展,其過程中或多或少難免會導致一定的生態環境破壞。有的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或者是偶然過失產生的污染,而有的企業則是明知如此生產的必然會致使污染環境,但爲了眼前一時的利益,違背道德與良心,違法從事生產,讓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那麼,污染環境罪主觀若是故意,法院該如何判定罪名呢?下面跟隨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污染環境罪的主觀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2019年2月20日《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作出最新規定:3.關於主觀過錯的認定
會議針對當前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過錯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認爲,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環境污染犯罪的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污染物種類、污染方式、資金流向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故意實施環境污染犯罪,但有證據證明確系不知情的除外:(1)企業沒有依法透過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經透過環境影響評價並且防治污染設施驗收合格後,擅自更改工藝流程、原輔材料,導致產生新的污染物質的;(2)不使用驗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設施或者不按規範要求使用的;(3)防治污染設施發生故障,發現後不及時排除,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4)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後,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5)將危險廢物委託第三方處置,沒有盡到查驗經營許可的義務,或者委託處置費用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者處置成本的;(6)透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7)透過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8)其他足以認定的情形。
二、污染環境罪如何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污染環境罪主觀若是故意,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則判刑較爲嚴重。但一旦涉及到污染環境不管是故意或是過失導致,都是違背了法律的,企業在從事生產過程中應當牢牢把關廢棄物排放,將其經過處理後再排出,這便從源頭上避免了很大程度上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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