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環境行政處罰可以責令停止嗎?
一、未批先建環境行政處罰可以責令停止嗎?
未批先建環境行政處罰是可以責令停止的;可髮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根據《關於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 “未批先建”違法行爲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爲,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覈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爲。
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從未報批過環評檔案的;
(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但其沒有履行重新報批義務的;
(3)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報原來審批部門重新審批,但未提交重新審覈的;
(4)建設單位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重新報批、提交重新審覈,但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未予批准的。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綜合上面所說的,建設房屋是必須要獲得相關部門的認可纔可以實施,如果未批先違不僅違法也會造成環境的污染,因而對於行政機關是有權利要求責令停止修建,如果造成的情節比較嚴重的,那麼也是有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賠償,因此,只要違法就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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