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什麼?
1. 侵害排除
環境污染侵權的損害賠償,往往對他人活動的存立並不構成直接威脅,但侵害排除請求權的承認與否,則關係他人活動的存廢。如果僅以損害的繼續性、反覆性和不可恢復性作爲侵害排除的要件,必然會導致大量產業活動的廢止,阻礙經濟、社會的發展甚至會使文明進步失去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因此,環境污染侵權中侵害的排除的適用需綜合考慮權利不可侵原則和原因行爲的社會妥當性、合法性、有用性、價值性等因素。環境侵害排除的法律構成要件要比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更加嚴格,權利遭受實質性侵害僅是排除環境侵害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除了權利受害外,尚須同時具有侵害的不合理性,始可承認環境侵害的排除請求權。而這種權利侵害是否具有不合理性的判斷過程,即是所謂的利益衡量。
2. 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可分爲國家財產損害、單位財產損害和個人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包括環境污染受害人因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傷殘所增加的必要費用、因喪失勞動能力的收入損失、殘疾賠償金、殘疾者被撫養人生活費、受害人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者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環境污染侵權的損害後果往往具有廣泛性,因此損害賠償的數額也比較巨大。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一共有兩種,有侵害排除與損害賠償,當造成了環境權益的損害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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