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有什麼特點?
無過錯責任原則適應的範圍是比較廣的,同樣的,它也可以適用於咱們的環境污染侵權行爲,當然,要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需要滿足相應的特點的,它也將具有一定的侷限性。那麼環境污染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有什麼特點?有什麼侷限性?下面,就讓本站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有什麼特點?
1、因果關係是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爲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爲前提,若沒有因果關係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
2、並不以行爲人的主觀過錯爲歸責的要件,若以過錯爲歸責的構成要件,那就成了過錯責任原則。
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於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也是許多國家爲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所在。
4、由被告就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它不同於過錯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原告只要舉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和被告的行爲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被告不能僅僅證明他已盡到了注意義務或沒有一般的過失就可以被免除責任。
5、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也就是針對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爲纔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環境侵權適用中的侷限性
(1)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立法設計中的缺陷。如我國《民法典》與其他部門法關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規定不統一。
(2)在司法實踐中有侷限性。如無過錯責任原則可能掩蓋行爲人的過錯,對確實無過錯的行爲人不公平,使得行爲人不情願承擔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可能掩蓋國家或政府在環境污染中應當承擔的責任。
(4)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有可能使一些無過錯致害的企業陷入經濟困境甚至破產,而且,即使企業破產,也不能使衆多環境受害者得到充分賠償。
從上述介紹中咱們不難看出,雖然環境污染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實用性是比較強的,涉及範圍也是比較廣的,但是其在具體的案例實施中也具有一定的侷限性,在原則上的規定也有一定的不統一性,當然,這種不統一也造成它在使用上的困難。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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