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有哪些
一、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有哪些
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是與單項治理相對的概念。對象上說,它綜合考慮大氣、水體、土壤等各種環境要素,而不是着眼於其中某一個環境要素;目標上說,它綜合考慮資源、經濟、生態和人類健康等方面,而不是侷限於其中某個單一目標。對於各種不同的環境污染問題應採取各種不同的綜合防治措施。
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應根據當地具體條件,遵循以下原則:
1、技術和經濟相結合。制定綜合防治方案,除考慮技術上的先進性外,還必須考慮經濟上的合理性。
2、防治結合,以防爲主。在“防”的方面,着重加強環境規劃和管理;在“治”的方面,着重考慮各種治理技術措施的綜合運用。
3、人工治理和自然淨化相結合。爲了節省環境治理費用,應充分利用自然淨化能力。
4、發展生產和保護環境相結合。生產部門應在發展生產的同時加強資源管理,防止資源浪費,並透過改革工藝、綜合利用,實行企業內部的環境綜合治理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處理量。
二、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
1、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2)閒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執行的;
(3)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三、環境污染侵權訴訟時效是多少
1、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可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爲三年。
2、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環境損害賠償的最長訴訟時效沿用民法通則二十年的規定,這是一個不可變的除斥期間。綜上可知,對於環境污染侵權這種比較特殊的侵權來講,法律規定其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規定,即一般是三年,同時也適用最長訴訟時效規定,即爲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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