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規劃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的水土流失嚴重,導致耕地減少,土地退化,沙塵暴頻發,加劇洪澇災害,影響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所以水土保持規劃工作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土保持規劃的制定必須從實際處罰,專區專辦,因地施策、因勢利導。
第二章 規 劃
第十條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
第十一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國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並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爲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爲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三條 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規劃包括對流域或者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作出的整體部署,以及根據整體部署對水土保持專項工作或者特定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專項部署。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公衆的意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准的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水土保持規劃分爲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兩大類,制定規劃時應當尊重公衆的意見,堅持政府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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