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的主體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中對環境污染的規定,如果行爲人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規定,導致了環境污染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或者不按照規定,排放了對環境有害的物質,則觸犯了污染環境罪,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那麼污染環境罪的主體具體的有哪些?
透過統計數據的對比,發現近幾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批捕、起訴污染環境類的案件都有所提升,各主體在加強工業化生產的時候,忽視了環境的問題,觸犯法律,構成污染環境罪。
(一)政府責任型主體
政府責任型環境污染糾紛,其產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或過失等不當行爲,致使污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爲直接,或導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業責任型主體
環境污染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正因爲企業排污行爲的存在,才直接導致污染糾紛的產生。
(三)混合型責任主體
由於相關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濫用權利審批透過不合格的企業,也由於企業的生產等造成的環境責任。
我國進入近代以來,重視環境的問題,立法的形式確定污染環境是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爲了打擊污染環境的行爲作出了努力,但是污染環境的問題依然沒有的得到很好的控制,當受害人受到環境污染的侵害的時候,應該瞭解環境污染責任的主體,然後透過合法的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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