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遲延履行解除合同可以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買受人遲延付款、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時,經催告三個月仍然未履行的,有權解除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遲延履行致使合同違約處理
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5條的規定,違約各方分別按各自具體違約形態的法律後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亦即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權利人亦有過失時,法官可按過失比例將損害在權利與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攤,以減輕或免除義務人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過失相抵最先適用於其他領域,而近現代大陸法系及美英法系國家的民法大都將該制度擴展到《民法典合同編》領域。《民法典》之所以未規定雙方違約實行過失相抵原則,主要考慮到雙方違約情況的複雜性,加之過失相抵與雙方違約在適用方面存在三大區別:
第一、過失相抵適用於法律規定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領域,而雙方違約適用於債務不履行領域;
第二、過失相抵是互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的責任抵銷,而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並不限於賠償損失,還包括實際履行、強行補正及支付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方式,不同責任方式之間有時並不能抵銷;
第三、在過失相抵場合,雙方過錯是導致受害一方損害的共同原因,而在雙方違約場合,雙方各自違約通常是致對方損害的單獨原因。因此,對於雙方違約的處理,應首先分清雙方各自違約的具體形態,然後據以確定各方所應負的責任,並分別由各自向對方承擔。若雙方所負責任爲同種責任,依其性質可抵銷的,雙方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各自承提的責任抵銷;若雙方所負責任爲不同責任,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並可牴觸。此外,若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個以上的多數,在雙方違約情形下,會發生更爲複雜的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
這類買賣合同如買受人違約的,這類買受人預交的定金不予退還。如出賣人違約的,應該按照買受人預交的定金,不超過全款的10%,按照這類定金金額賠償200%,保護這類合同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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