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依一定的法律事實歸於消滅。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租賃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毀損。
4、房屋閒置。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閒置公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沒有同住的其他人時,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
6、當事人協商終止。
7、承租人有重大違約行爲。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嚴重違反合同,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1)擅自轉租、轉讓、分租、出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2)任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損;(3)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4)無故拖欠房租達6個月以上。
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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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方解除合同的效力該注意什麼
律師解析:關於單方解除合同的效力應該注意的事項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解除權,發生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或一方不履行債務經催告後仍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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