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才能終止合同,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
一般合同法終止的原因有很多,有法定情況下的也有人爲原因造成的合同終止的行爲。一般情況可以查找《合同法》相關條文,下面本站就簡要講述一下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從整個合同法制度上概括合同終止的原因,大致可分爲三類:一類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所致,例如債權人單方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類是基於合同的目的已經達到,例如清償、混同。第三類是由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合同無效、被撤銷。《合同法》第91條將這些原因細分爲: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這是合同終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在當事人雙方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了債務的情況下,債權債務得到清償,合同絕對消滅,不會由此產生新的債權債務。
大陸法系稱此爲清償,清償即能達到消滅債權效果的給付。與履行系同義語,區別僅在於,履行是從合同效力的角度而言的,清償是從合同消滅出發所作的描述。因此,履行規則相清償規則是相同的。既然合同法已於第四章中對履行規則作了較爲詳細的規定,所以,在本章中,合同法沒有重新規定清償規則,以使法律簡約。
(二)合同解除。大陸法系將合同解除作爲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法,視爲一種特殊的合同責任。所以,合同解除制度僅限於一方行使解除權的解除,在性質上有別於引起合同消滅的正常原出,故此合同解除不屈於合同消滅制度的範疇。但在我國以往的合同法理論以及立法實踐中,從來都以解除權解除和協議解除爲合同解除制度的必要組成部分,並且認爲合同解除是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原三個合同法對合同解除都加以專門規定即是明證。合同法在解除制度的設計上,一方面遵循了中國合同法的習慣做法,堅持將協議解除納入解除的規定中;另一方面對兩大法系已臻成熟的有關解除權制度予以了吸取,使解除權的法條規定得以完善。進一步地,將解除制度作爲合同終止的原因子以定位,使協議解除和解除權解除統一於引起合同消滅的結果之上、兩者在性質上的差異由此得到調和。這種立法體例安排可謂最佳選擇。
(三)債務相互抵消。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百)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的引起合同消滅的情形主要有:其一,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在合同被確定爲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原合同關係即告消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新的損害賠償之債關係。其一,合同主體消亡。主體消亡並非合同消滅的必然原因,但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債務性質本身決定,與當事人有不可分離關係的合同中,主體消亡,則合同關係必然消滅。此外,法律規定或省事人約定的合同有效存在期間屆滿合同消滅。等等。
總之,合同解除、合同無效可以導致合同相對消滅,抵消、免除、混同則可導致合同絕對消滅,一般遇到合同終止的原因都有很多。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要經過法律程序。總之,如果你有類似問題,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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