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有效嗎
合同效力2.44W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1條的規定,“無權處分的人在處分他人財產時,經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在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之前,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按照效力待定法律行爲的一般理論,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該無權處分合同自始無效。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有體現。該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一條
無權處分的人在處分他人財產時,經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有體現。該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一條
無權處分的人在處分他人財產時,經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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