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背書是什麼意思?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掛事項並且簽章的票據行爲,背書是一種票據轉讓的方式,背書的主要目的是在於轉讓票據的權利上,是票據的一種附屬行爲,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形式進行。對於註明“不得轉讓”的票據,則此票據屬於不可背書轉讓票據。
第二節 背書
第二十七條 【匯票權利轉讓】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爲。
第二十八條 【粘單】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二十九條 【背書的記載事項】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爲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第三十條 【記名背書】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第三十一條 【背書的連續】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第三十二條 【後手及其責任】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三十三條 【附條件背書、部分背書、分別背書的效力】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及其效力】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及其效力】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第三十六條 【不得背書轉讓的情形】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第三十七條 【背書人義務】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背書的作用是用來進行票據權利的轉讓,而取得票據權利的被背書人通常是爲了取得票據的權利,如果票據出現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情況,背書人就無法取得票據的權利,所以當票據無法實現時,是不能進行背書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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