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產生效力的標準是什麼
一、合同產生效力的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生效分爲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特殊要件是指某些種類的合同需要具備的特殊的生效條件。
1、一般要件
a、當事人在締約時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民事行爲能力是指爲自己設定民事權利或義務的能力。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者(18週歲以上,無精神障礙)當然可以作爲合同主體;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16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自己的勞動爲主要收入來源的,無精神障礙)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纔可;無民事行爲能力者(16週歲以下或者有精神障礙者)只有在接受贈與、獎勵時纔可以成爲合同的主體。
b、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表現爲三大形式。一是合同一方存在欺詐、脅迫或者是趁人之危;二是當事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三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合同存在重大誤解;四是顯示公平的合同。
c、合同內容合法或者不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
2、特殊要件
a、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必須辦理批准或登記的合同;
b、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需要條件滿足或者期限滿足才能生效。
二、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的合同是指自始至終都不會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在此,必須是損害了國家利益才能爲無效合同,否則則爲可撤銷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格式合同中免除己方義務,加重對方責任、損害對方權利的合同條款。
綜上所述,我們解釋了什麼是合同生效,什麼是無效的合同以及這兩種合同效力形式的要件。關於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一個比較複雜和存在諸多正義的問題。所以建議您還是找一位合同方面的專業律師以幫您儘快解決爭議,減少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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