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沒有按時續簽,企業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對於每個公司來說勞動合同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環,畢竟在人才、創新的背景下,由於管理上的失誤而導致人才的流失是十分不利於企業發展的。而作爲員工也應該關注自己與單位的關係,合同到期公司不主動續簽的話可能存在風險。本站在下文中爲您解答合同到期沒有按時續簽,企業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一、合同到期沒有按時續簽,企業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措施之一。該條款明確,假如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第二個月起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該公司未在規定的30日內與你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實質上剝奪了勞動者運用書面勞動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應當向你支付雙倍工資。至於應從何時起支付雙倍工資,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於今年3月31日期滿,公司應當在期滿後一個月內即在4月30日之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故該公司應當支付你今年4月至現在的雙倍工資。同時,如果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實踐用工管理中,導致合同未及時續簽的原因有很多,根據相關司法實踐經驗,對於因不可抗力、或者在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原勞動條件,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則很可能無須支付雙倍工資。
二、但上述免責事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其中對於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又可具體分爲兩種情況,
一種是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繼續履行原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只有在經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纔可以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另一種是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原權利義務的,視爲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已實際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但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企業應當重視勞動合同管理這一模組,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之前就要與員工溝通,瞭解員工下一步的打算,避免合同到期沒有按時續簽的情況。若是單位未按約定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情況下則另當別論,勞動者是可以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向單位提出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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