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
某種財產權利要成爲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一個最基本的要件:可轉讓性。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正是由於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纔可以作爲一種適格的質押物。因此,在判斷某公司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時,我們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二)必須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由此可見,簽定書面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以股票質押,質押合同應當包括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出質股票的名稱、種類、數額、質押擔保的範圍、股票、權利證書移交的時間、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額(股份)質押,質押合同應當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出質股份的名稱、所代表的出資額、質押擔保的範圍、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質人和債權人的姓名(個人)或者名稱(法人)及住所。
(三)必須辦理出質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股權質押的規定是什麼?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爲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爲標準,可分爲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爲股權質押。
股權在進行抵押轉讓的時候,它是需要有一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的效力的,比如說這個股權它是具有可轉讓的性質的,否則的話它也不能夠進行抵押,並且抵押它在此之前並沒有其他方面的權利限制。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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