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條款內容有哪些?
一、確定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條款內容有哪些?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爲合同履行地。
6.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因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8.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9.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二、發生合同糾紛如何處理的?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糾紛如果雙方協商不好的話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對於申請者就一定要確定好管轄的方式,一般是以被告的原住址爲主,同時在申請時就要提交起訴狀並提交相關證據,這樣就可以依法的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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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是否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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