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條件?
附條件可分爲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肯定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發生爲條件成就。否定條件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爲條件成就,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製】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二、特徵
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
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如“若將此屋賣給丙,則租給你” 。
生效條件(延緩條件):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解除條件(消滅條件):決定合同效力消滅的條件。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根據本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合同。
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爲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三、所附條件特點
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爲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爲所附條件。
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爲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爲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爲條件。
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爲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爲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爲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後,即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同意把房子賣給乙,但是條件是要在甲調到外地工作過後。
這個條件一旦出現後,則賣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即成就)時,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不成就),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爲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這個附條件的合同在法律上有這三個條件的。根據具體的情況我們可以充分的運用這三個條件來解決我們現在所面臨的情況的。附條件的合同可以說在法律上的要求還是比較的嚴格的。這也是在告訴我們,不論做什麼事情也好,都要合法。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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