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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能力是什麼意思?

一、合同履行能力是什麼意思?

合同履行能力是什麼意思?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爲;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爲,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爲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爲。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二、如何確定是否喪失合同履行能力

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一)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2、喪失商業信譽;

3、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4、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5、其他情形。

(二)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在大陸法系各國,後履行方財產顯形減少應發生於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訂立後財產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採用;二是訂立時財產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165條規定。第一種立法例較爲妥當。因爲若訂立時後履行方財產已減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受不利,沒有必要保護,非因過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爲由主張救濟。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應發生於何時,筆者認爲,在解釋時採用第一立法例較爲妥當。

(三)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爲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辯制度的構成要符合嚴格的條件,要防止當事人濫用。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應負擔兩項附隨義務,即通知義務和舉證義務。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有主張不成立而承擔違約責任的危險。

公民都是會與他人發生一些約定,在約定後也是可以透過簽訂合同來規範雙方的具體行爲,如果雙方在合同簽訂後,其中一方做出違約的行爲後,另一方也是可以依法申請索要賠償,如果一方沒有合同履行的能力後,或者發生了重大的事故後,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請合同無效。

標籤:能力 履行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