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犯罪的合同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詐騙犯罪的合同認定沒有統一規定,在理論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用以實施合同詐騙罪的合同當然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刑事上構成合同詐騙罪,行爲人的行爲即構成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行爲,且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爲,用以實施合同詐騙罪的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仍然屬於民事上可撤銷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行爲人在刑事上構成合同詐騙罪,在民事上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則構成欺詐,應認定爲可撤銷的合同。
第三種觀點認爲,應區別情況認定合同的效力。以權利人是否先向公安機關報案爲標準進行劃分。權利人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則認定相對方涉嫌詐騙罪,在刑事追贓不足以彌補損失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基於詐騙行爲而簽訂的合同有效。權利人未報案,而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若其不行使撤銷權,可認定基於詐騙行爲而簽訂的合同有效。
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雖然對合同詐騙案中合同的認定沒有什麼統一的規定,但如果對方籤合同的目的就是爲了實施自己的詐騙行爲,這樣的合同是可以不履行的,但最好還是根據合同中約定的這些內容進行分析,對於合同詐騙案,不是到法院起訴,應該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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