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已還款但借條未收回怎麼辦?
一、借款合同中已還款但借條未收回怎麼辦?
如果能要回欠條,那最好了。如果要不回,透過銀行轉賬,可以調取轉賬記錄以證明。如果現金支付,那隻能從該現金的來源以及相應的賬務盡全力證明自己已經還錢了。
欠條在寫的時候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爲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並蓋章,但現實中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裏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麼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 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二、寫借條的注意事項
(一)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爲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二)借條儘量簡潔明瞭,不要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一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三)不要書寫借條的原因關係,比如:因爲什麼原因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爲,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四)儘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體現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爲,有時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書寫借條的,那麼,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五)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簽名一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好的借條或事後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借款合同的具體還款情況的規定,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借款合同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是需要由當事人保留相關證據的,如果證據可以證明還款事實的,那麼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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