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商和承包商如何區分是什麼?
一、發包商和承包商如何區分
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是相對的。例如;甲方有一個項目需要找一個承包單位(也就是乙方)來做。甲方就得把這個項目發包給乙方,甲方稱之爲“發包方”,乙方承包該項目,則稱之爲“承包方”.
承包單位,就是承包業務的單位,屬於承包商或供應商。
發包單位亦稱發包機構,是指以企業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承包經營活動的一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發包方是發包行爲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它是處於主動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夠左右企業承包的基本經營目標,進而能夠左右承包經營者,最終對承包經營的實施效果產生重大影響。
發包單位,就是業務的發出方,屬於採購方或出租方。
二、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
對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活動應當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包括: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雙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原則;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在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賄受賄行爲的原則;建築工程的造價應當由合同雙方依法約定以及發包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的原則;建築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的規定。
三、發包方要承擔什麼責任
1、辦證責任。
2、工程定點責任。
3、三通一平責任。
4、物資保證責任。
5、經費保證責任。
6、技術保證責任。
7、施工監督責任。
8、誤工賠償責任。發包方由於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返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9、驗收結算責任。
10、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築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11、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後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質量承包人除對工程的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外,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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