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建築施工領域以“掛靠”模式進行施工的現象普遍存在,車輛掛靠經營也屢見不鮮。衆所周知的,“掛靠”式經營的背後存在着巨大的風險,那麼,掛靠合同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掛靠合同效力是怎樣的?下面,本站網站的小編爲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掛靠合同的含義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爲。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爲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爲的自然人)爲掛靠人。
二、掛靠合同的效力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施工合同應認定爲無效。此法律解釋在法律層面上對掛靠合同做出了無效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類型被認定爲掛靠: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透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符合以上4條規定的方式承攬工程的,在司法實踐中均會被認定爲掛靠,其所簽署的施工合同是無效的。
三、相關法律
1.《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爲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爲,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爲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爲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於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爲無效。
3.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因此,只要是確有證據證明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業主方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則該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爲無效。
以上內容是小編對掛靠合同效力問題的相關解釋,僅供參考。在現實中,掛靠和轉包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實際上很難界定,很多掛靠都是以轉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現的。爲保證您的合法權益,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詳細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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