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總則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隨之廢止。《民法總則》的內容即《民法典》的總則部分。合同的運用在日常生活當中已經是非常普遍的一件事情了。合同的種類可以非常多,如果不透過法律的手段來對合同的相關簽訂作出約束的話,會給合同帶來一定的混亂。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爲大家介紹一下民法典的總則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1、民事法律行爲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僞意思表示”的關係有待明確。
(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法律後果
(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後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
以上的民事行爲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
我國《民法典》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對於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根本就不受法律保護,不具備法律效力。包括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還有就是合同的簽訂違背了相關的法律條款,有違公平原則等這些合同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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