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責任擔保協議怎麼寫?
在借貸關係中,除了債權人和債務人外,通常還有擔保人,其透過保證合同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承擔債務違約的連帶責任。在一定條件下,擔保人可以解除擔保責任,不再爲合同的違約承擔責任。這時,需要同債權人簽署一份協議。那麼解除責任擔保協議怎麼寫?下面小編透過一篇範文告訴大家。
一、解除責任擔保協議怎麼寫?
解除責任擔保協議
甲方:某某分公司
住所:
負責人: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電話:
乙方於年月日與甲方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自願爲甲方代理人提供擔保,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現乙方因 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原《保證合同》。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同意從 年 月 日起解除乙方對代理人的保證責任,原《保證合同》同時終止。
2、自甲方同意乙方解除擔保責任之日起 年內,如甲方發現代理人 在原乙方爲其提供擔保期間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仍應在原擔保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雙方因此產生糾紛,仍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決定。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5、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代理人 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二、如何解除責任擔保?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當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經結束,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或者保證期間屆滿的時候,連帶責任保證解除。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
1、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約定明確。
2、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不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
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屆期沒有履行主債務,在保證實務中,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實際上是保證人放棄了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分爲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國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爲連帶保證,成立一般保證則要特殊約定?,這事實上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在民間借貸領域,債權人免除對債務人的債務或者保證期限屆滿,擔保人就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在雙方簽署的解除責任擔保協議中,要寫清原擔保責任、解除擔保責任的事由,明確擔保責任解除後,擔保人和債權人就不再產生關係,如果後期發生損失,擔保人也沒有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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