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一個月未續簽合同能都獲得賠償?
現實中有很多合同到期之後公司不續簽也沒有做出任何要續簽的意思,卻不讓員工離職,仍然要求員工繼續在單位上班,我國勞動法對於這種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行爲是堅決反對的並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那麼,公司在合同到期一個月未續簽合同,勞動者可否要求賠償呢?
一、合同到期一個月未續簽合同能否獲得賠償?
合同期滿,未續簽繼續用工,適用二倍工資罰則。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結,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是新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繼續用工不滿一年的,二倍工資支付到補訂合同之日止;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並視爲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立即補辦手續。
勞動合同期滿後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在此情況下,因爲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後果均有預期,因此不需要再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和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之日。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爲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爲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二、不能獲得賠償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係: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既然是“視爲續簽勞動合同”,理所當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張支付“雙倍工資”了。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合同到期一個月未續簽合同,那麼公司就得支付給員工雙倍的工資,這也是國家爲了強制公司及時與員工簽訂合同的措施之一。但這不是絕對的,如果雙方都有續簽的意思,員工繼續工作的就可以當做已經繼續履行合同了,員工就沒有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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