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簽了居間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代理人簽了居間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多少?
居間合同中一般約定如由於一方違約或雙方協議解除居間合同,則應賠償中介受到的損失即佣金的損失,一般以房屋總價2%來計算。實務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間合同》的原因是什麼。
2、中介是否存在過錯。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義務。
4.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顯過錯,法院會考慮到中介確已提供相應服務,但又並未完成全部義務,因此會酌情判決支援部分佣金,而不致於按居間合同所約定的房屋總價2%來判決。
二、簽訂居間合同後在什麼情況下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一方如果有正當理由造成買賣合同不能簽訂,則應當解除居間合同,退還定金,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所謂“正當理由”因具體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以下這些應當被認爲是正當理由:
1、居間合同中記載的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如產權人、面積等房屋資訊。
2、賣方隱瞞了重要資訊,如存在違章搭建、破壞承重及房屋結構、嚴重質量問題等。
3、雙方就主要交易條件在居間合同中未約定,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仍未達成一致。
4、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5、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7、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違約責任承擔的限度是怎樣的?
1.任何違約金一經約定,都是有效的,法官、仲裁庭無權宣告違約金條款無效,否則無異是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侵犯,不符合同自由原則。但對違約金進行國家干預是必要的,依據《民法典》規定,條件有二:一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或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二是必須要當事人請求,法院或仲裁庭無權徑自作出調整。這裏需要注意合同法的表述,當約定違約金低於損失時,調整的條件較爲寬鬆,也就是說,此時只要當事人提出請求一般就可獲得調整,而於高於損失情況,除非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否則一般不予調整。
在簽訂任何類型的合同之前,或者是需要代理人進行事項的工作需要簽訂合同前,必須認真審閱合同裏面的條款內容,有不明白之處或者模糊不清的要弄懂弄清再進行,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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