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合同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合同違約3.02W
(1)違約瑕疵。對於違約瑕疵,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1條規定,在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如果合同對責任形式和補救方式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如規定產品有瑕疵應當首先實行修理,三次修理不好退貨),則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確定責任。如果合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受害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各種不同的補救方式和責任形式。
(2)損害瑕疵。損害瑕疵又稱爲加害給付,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2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選擇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3)部分履行。對於部分履行,非違約方首先有權要求違約方依據合同繼續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貨物、金錢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務。非違約方也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損失,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4)其他的不適當履行。其他的不適當履行情況主要包括:履行的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履行方式不適當,如依約應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點不適當,即未在合同規定的履行地點履行;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爲,如違反告知義務行爲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損害瑕疵。損害瑕疵又稱爲加害給付,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2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選擇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3)部分履行。對於部分履行,非違約方首先有權要求違約方依據合同繼續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貨物、金錢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務。非違約方也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損失,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4)其他的不適當履行。其他的不適當履行情況主要包括:履行的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履行方式不適當,如依約應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點不適當,即未在合同規定的履行地點履行;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爲,如違反告知義務行爲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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