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租賃合同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一、整體租賃合同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整體租賃合同需要包含的內容有: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合同區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就租賃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賃合同爲不要式合同,無須採取書面形式;租賃期限爲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採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存在爭議的,推定合同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承租方
1、檢視出租人的房產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
2、審覈出租人的《房屋租賃證》;
3、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費用;
5、付款方式。
(二)出租方
1、檢視身份證明,外省市人員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證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並在合同中約定不得有違法行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沒有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見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意義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的關於轉讓出租房屋的佔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並於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按用途分爲兩大類,居住用和商用。
簽訂居住用房屋租賃合同,以是否更適合居住爲原則。
簽訂商用用房屋租賃合同,則以是否更適合辦公爲原則。
整體租賃合同的簽署是十分必要的,因爲租賃會涉及到非常多的問題,如果沒有簽署合同,很有可能會因爲某些事情不能達成一致而產生糾紛,這對租賃的推進以及後續的發展都有着很大的阻礙,因此一定要認真擬定合約,並對合約內容認真閱讀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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