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訴訟管轄地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
一、委託合同訴訟管轄地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爲合同履行地。
6、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7、因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8、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9、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二、委託合同的根據
(一)根據受託人的權限範圍,委託合同可以分爲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
特別委託特別委託是指委託人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託;
概括委託概括委託是指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託。關於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百二十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二)根據受託人的人數,委託合同可以分爲單獨委託和共同委託。
單獨委託單獨委託是指受託人爲一人的委託;共同委託是指受託人爲兩人以上的委託。
共同委託關於共同委託,《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條: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根據受託人產生的不同,委託合同可以分爲直接委託和轉委託。直接委託直接委託是指由委託人直接選任受託人的委託;
(四)轉委託。轉委託是指受託人爲委託人再選任受託人的委託。受託人爲委託人進行轉委託,除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爲維護委託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託的以外,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關於轉委託,《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爲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委託合同就是屬於委託他人處理事情的合同,對於這份合同如果引起了糾紛利用訴訟方式的話,那麼作爲當事人就先要確定好管轄此案件的法院,再進行提交起訴狀 ,從而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流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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