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協商處理,也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爲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有着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範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合同糾紛管轄範圍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爲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對於合同糾紛具體處理的方式是需要嚴格基於合同的內容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類型,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同的,但一般情況下都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四種方式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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