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沒簽合同到期房客賴着不走怎麼辦?
一、 租房沒簽合同到期房客賴着不走怎麼辦?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定租賃合同。所以租戶若想續租,應當提前簽好合同,否則就趁早尋找新房屋,免得到時無處安置。
(二)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後收回出租房屋。
合同到期後,原房屋租賃合同因租賃期限屆滿而終止。如果沒有重新簽定房屋租賃合同,那麼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果延長了租賃期限,租戶應當支付搬出前對該房屋的逾期使用費。
(三)續租。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合同期滿後,如果租戶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沒提出異議,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依據原合同內容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是租賃期限改爲不定期。
二、未籤租房合同怎麼認定
1、雖然沒有簽訂任何協議,但形成事實上的租賃關係。租客不租房子,正常情況下,要提前一個月告知,讓房東有時間尋找下一個租客。租客應與房東協商,尋求退回一部分錢,如果房東不退,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既無法提供租賃合同,也無法提供租賃費用給付憑證,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駁回異議。
在沒有明確約定押金性質的情況下,押金的作用是爲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一個擔保,租賃期間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從押金里扣除。如沒有造成該損失,則租房押金應全額退還租客。但是,給付押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並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2、口頭協議與書面協議一樣具同等法律效力,同樣受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約和保護,其合法性沒有問題。但是從證據的角度,口頭協議比較難以證明,其真實性難以確定,對於透過法院訴訟解決糾紛的,往往會由於無法舉證而無效。
3、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因此,即使被執行人和所謂租房人存在真實的租賃關係,他們之間也只能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不能以租賃事實來對抗法院的執行,更不會影響法院對租賃房屋的處理,包括查封、拍賣。
對於租房時未簽訂合同的,是難以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和處理的,特別是在後期發生了矛盾和糾紛事項時,難以依據合同中有關條款來作出合法的認定,房客賴着不走的一般只能以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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