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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糾紛是否追加合夥人.

一、勞務合同糾紛是否追加合夥人?

勞務合同糾紛是否追加合夥人.

可以追加合夥人,但是是漏加合夥人纔可以追加。勞務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基於勞務合同產生爭議,與平時生活中常見的勞動有所不同,勞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基於平等協商簽署的勞動服務合同,簽署勞動合同的雙方屬於勞動合同關係,但勞務合同雙方之間爲勞務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爲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繫的。

(4)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着國家的干預,爲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爲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5)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務合同糾紛發生之後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在進行起訴對於勞動者是可以追加合夥人,只要確定是屬於公司的合夥人,那麼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只要給予了判決的結果,敗訴方就一定要履行自己的義務。